市直各單位,各區(qū)政務服務數(shù)據(jù)管理局,禪城、南海區(qū)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減少項目異常廢標,保障政府采購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開展,現(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文件編制
一是盡量細化量化評審指標。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評審因素指標量化為區(qū)間的,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qū)間,并設置不同區(qū)間的具體分值。應盡可能避免設立主觀評審因素,確需設置主觀評審因素的,應明確主觀因素的評審標準。
二是清晰列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文件如須設立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明確實質性條款的內容,并注明該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的位置,不得在符合性審查表中簡單設置“是否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由評標委員會做出評判”等條款。
三是合理評判供應商報價。供應商報價是否合理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根據(jù)各投標人的報價情況綜合判斷,采購文件不得設置“報價合理性”評審因素,亦不得設置所有投標人的平均報價或任何固定金額作為投標人是否須作出報價合理性說明的標準。采購文件的報價欄可以備注“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guī)定,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根據(jù)投標人的說明作相應處理”。此外,采購文件應當載明:若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是否須由投標人作出報價合理性說明,以及書面說明是否采納等判斷不一致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確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
二、切實履行政府采購評審職責
一是要公平公正獨立評審。評審專家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要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對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逐一進行符合性檢查,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比較和評價;對供應商的價格分等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yè)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
二是要依法依規(guī)組織澄清和復核。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存在歧義或需要供應商解釋的,可要求代理機構組織供應商進行澄清。評標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綜合得分排名前三,或被認定為投標無效的情形必須進行重點復核。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數(shù)據(jù)進行校對,對出現(xiàn)畸高、畸低或客觀分得分不一致等情形,應提醒評標委員會復核,必要時進行書面說明。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審得分和評審結論應簽字確認。
三、保障投標人的澄清、說明、補正的權利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因此,投標文件若出現(xiàn)“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給予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權利,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依法及時停止評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均明確評審專家停止評標的情形:一是采購文件存在歧義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二是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三是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在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時,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采購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特此通知。
附件:異常廢標典型案例一覽表
佛山市政務服務數(shù)據(jù)管理局 佛山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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